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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技术规程》全国征集优秀参编单位

ACEF VOCs前沿 2022-07-19


前 言

经前期的充分论证,由上海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同济大学、中国环科院和上海环科院等单位牵头发起的全国团体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技术规程》于2021年3月18日正式立项并按照要求发布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该标准研制工作将严格按照起草工作组组建、文本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报批和发布等程序开展,预计在2021年内发布。按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现面向全国有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征集该标准起草工作组的参编单位。(注:参编单位范畴不局限于企业,也包括国家及省市部门、环科院、规划院、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高等院校等科研院所)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的文件精神;按照《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中华环保联合会立项批准,由上海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同济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建筑大学、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和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发起的全国团体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技术规程》起草制定工作现已启动;按照流程,标准项目信息已获得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的立项公示。

为使标准更具专业性和严谨性,需要行业内各单位的参与。同时为使标准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获得广泛的认可,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现诚邀更多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本项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为标准编制提供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场地或经费支持。意愿单位请填写《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申请表》,并请于2021年4月9日前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xuxia@vocs-china.com邮箱或拨打电话010-53519880。入选参编单位享有标准编制和修订的权利,并在标准中署名,扩大在行业的影响力和领先优势。

参编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1、标准项目

2、参编资格

◆参编单位应为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参编单位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重视标准化工作;

◆参编单位在行业中不得有任何通报记录;

◆起草人应熟悉行业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养与理论水平,并能够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

◆参编单位应具有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经验,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标准编制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优先考虑;

◆参加过国标、地标、团标编制工作的单位优先考虑。

 3、享有权利

◆在标准前言参编单位名单中,列入参编单位名称;

◆将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列入标准起草人名单(每单位限2名);

◆标准参编单位、起草人将享有对本标准编写内容技术要点提出建议和标准编制组讨论协商的权利。

4、承担义务

◆能够全程参加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积极参加与标准编制相关的各类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能够共享本单位在行业统计指标和业务规则规范方面所取得的优秀成果,为标准编制工作组提供参考。

5、参编联系

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

电  话:010-53519880

传  真:010-59574839

联系人:许夏(技术部)

手  机:15910860529(微信同号)

邮  箱:xuxia@vocs-china.com

官  网:www.acef-vocs.com.cn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技术规程》概要

一、目的、意义与必要性(拟)


目  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促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意   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技术规程》标准的制定,填补了VOCs治理设施运维、安全管理领域标准空白,既能展示我国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又可为优化污染物治理模式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必要性:目前我国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已有很大的提升,治理设施质量也有很大的改善。然而,由于VOCs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不规范、安全事故频发,在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操作规程建立、人员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缺乏指导和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技术迫切需要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因此,本标准的制定迫在眉睫。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拟)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控制、故障(不正常运行)处理、记录与报告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设计、施工和竣工的参考依据。

主要内容: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承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VOCs治理设施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办法、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负责建立运行与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运行与安全管理要求、VOCs治理设施应设置明显标示等一般性要求。同时本标准还对运行控制要求进行详细的论述,譬如VOCs治理设施在运行程序中应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在生产设施运营全过程(包括启动、停车、维护等)保持正常运行;在生产设施停车后,将生产设施或自身存积的气态污染物全部进行净化处理后停机;VOCs治理设施宜与生产设施联锁。同时,对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控制指标进行精细化列举。最后本标准对巡视检查周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频率;故障处理要求、措施等进行列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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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的立项文件
中环联字〔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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